2005年4月2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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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员资产公布需要三“力”护体
盛翔

  近几年“两会”上,每每都有代表委员提出“官员申报资产”的动议,可是由于存在立法上的分歧和理解上的争议,一直以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”拖至如今。据4月18日《新京报》报道的最新消息,政府领导干部资产公布制度有望写入正在审议中的《公务员法》草案。
  说是“争议”,其实无非两派观点,而且观点人身份界限分明。一方是民众以及代表民众利益的专家的“反腐说”;另一方是官员以及代表官员利益的专家的“隐私说”。官员在上任与离任时,应向有关部门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动产、不动产;官员直系亲属出国留学、经商,以及财产向海外转移或向海外汇款时,亦应申报——以此为主要内容构建的制度设计对于反腐倡廉的作用不言而喻,“反腐说”显然能够得到多数认同。至于“隐私说”,“公共官员”的个人隐私理应受到限制,必须接受社会监督。这不仅是许多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,更是由“公共官员”工作性质本身决定的。
  现在,官员资产公布制度虽然“有望”入法,然而,因为环保法、文物保护法等尴尬先例的存在,我们在立法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法律的执行效果。据悉,早在1995年,国家就发布了《关于党政机关县(处)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》。10年下来,公众对《规定》知道的极少;与此相对,层出不穷的“贪官快跑”故事却经常发生。
  笔者以为,要想保证官员资产公布制度不至于让民众空欢喜一场,必须有三“力”护体。
  其一,执行力。立法意图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执法才能体现。如果法律在自上而下的执行途径中,受到围追堵劫、人为破坏而得不到有效治理,那么必然形成“破窗”效应,像1995年的《规定》一样,有近似于无,到头来谁也不愿申报。
  其二,辨别力。资产是申报上来了,可是有真有假,有隐瞒有水分,辨别真伪需要一双靠制度保证的“慧眼”。自古到今,貌似清风两袖实则贪得无厌的贪官污吏多了去了,试若让他们申报资产,他们能“老实交代”吗?
  其三,查办力。真实的资产状况申报上来了,束之高阁只是废纸一堆,“补牢于羊未亡”需要靠制度保证的“职业敏感”。